今天,愛女士LINE了我一下,她說他在FB上面看到他的前男友跟現任女友出遊,身上竟然穿著她送他的衣服。
他看了心裡頗不是滋味。
事實上我覺得這沒有什麼啊??
她送的衣服,已經是他的了,為什麼不能穿?
而且他很喜歡這件衣服不能穿嗎?
換個方式說,假設今天男朋友幫我出錢割了雙眼皮,然後我們卻因故分手,我要去醫院把雙眼皮艂回去嗎?
當然不要呀!雙眼皮是他送我的禮物,已經是我身上的一部分了,我沒有必要縫回去阿!
除非,我們兩個是以非常不愉快的情況下分手,我痛恨他至極,才有可能這麼做吧!
如果是和平分手,兩個都還是朋友,有什麼好在意這些事情的呢?
好啦!也許是我鬼話連篇,我戀愛經驗少,也有可能是我個性太過於小氣,實用的東西都可以收納,所以我覺得還好。
但總而言之,我真的覺得這沒有什麼啊!
這件事情也說明了,我真的不是一個好朋友啊!!
朋友跟我抱怨這件事情,結果我還跟她說我的反對立場,......真不是一個可以附和著別人的人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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